杭州五四宪法历史资料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杭州五四宪法历史资料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第二条 研究会的性质:由从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研究及宪法宣传教育相关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研究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努力为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作出贡献。
第四条 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研究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及其他业务知识,学习依法治国的新理论、新思想、新实践,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法律素养;
(二)组织会员开展“五四宪法”历史资料研究和宪法宣传教育;
(三)组织会员加强同兄弟城市宪法法律研究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开展联谊、调研和考察等活动;
(四)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研究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研究会章程;
(二)有加入研究会的意愿;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活动;
(四)在宪法理论、宪法宣传教育及人大工作研究方面具有一定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研究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研究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并完成研究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向研究会报送研究成果,提供信息,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年满70周岁(名誉会员年满75周岁),应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决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会员;
(八)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法人代表,经研究由王永翔同志担任。
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批准,可特邀名誉会长、副会长和名誉会员参加研究会;换届时,名誉会长、副会长和名誉会员同时重新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
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